清明节至,祭祀扫墓和春游踏青的人数增多,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,保证节日期间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,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,特别提醒在清明节期间要注意食品安全消费。
01
在外出踏青购买食品时,应到持有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的超市、商店等正规食品经营场所选购,并注意索取发票等购物凭证。
购买预包装清明团子等节令食品时,应选购包装袋完好无损,食品包装上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批号、保质期、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重要食品信息齐全、清晰、有效的预包装食品。
02
清明团子、烧猪、香猪、白切鸡、发糕、馒头等是清明节期间食用及祭祀的常用食品,但随着气温持续升高,上述食品经过日晒、光化、发热分解等,极易引起变质。因此,在选购和食用过程中,应注意存放的温度和条件,并尽快食用完毕。同时,消费者不应到无证无照的摊点购买此类食品。
在选购散装清明团子等节令食品时,应选择加贴标签、且标注有生产者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的散装食品。
03
在外出就餐时,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动态等级“大笑”、“微笑”和年度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。就餐后一定要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。
04
在外活动时,切勿采集未食用过或不认识的野生果、野生蘑菇和野蜂蜜。一旦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,要立即催吐,并尽快就医。
消费者在消费就餐后如出现剧烈呕吐、腹泻,同时伴有中上腹部疼痛,应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,并保存好可疑食品样品及消费票据、就诊记录等相关证据,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,以便及时调查处理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应立即配合救治患者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,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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